当前位置: 首页 > 头条 > 正文

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以案说险之如实告知是义务,侥幸心理不能有

2023-10-07 19:59:36 来源:

客户A女士在某公司投保一年期补充住院短险产品,保险期限: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。客户于2022年4月8日-2022年4月14日因左侧甲状腺癌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发票金额24075元,医保报销8382.5元,医保外金额125元,剩余个人支付15567.5元。经调查核实,本案客户因甲状腺结节7个月入院,在投保生效前已确诊甲状腺结节,承认带病投保的事实:投保时未如实告知。故公司按照条款约定,做出拒付解约不退还保费的理赔结论。

案例分析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,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
本案A女士在投保前已确诊甲状腺结节,投保时隐瞒本人身体的真实情况,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,经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,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质的带病投保行为,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,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。

消保提示:

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,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的理赔问题。“如实告知”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,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义务。

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,提醒广大消费者,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,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,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,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如果遇到个别销售人员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,消费者也不要听信,必要时可以举报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。

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

 

标签:

上一篇: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:金融知识普及丨以案说险之虚假材料
下一篇:最后一页